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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税征(1995)61号颁布时间:1995-11-28

     1995年11月28日 沪国税征(1995)61号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金税办 公室。 附件: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义务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试点工作被确定 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 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下列证件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金税卡”和“税控IC卡”: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   3.企业负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技术部门的设备确认证明书;   企业在领取"金税卡”后,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在当天安装完毕。   三、企业领购“税控IC卡”后,凭卡按规定购买税控系统所用电脑专用发 票。   四、企业应于领卡购票后5日内,将库存原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专用 发票(包括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百万元专用发票),及购票登记簿一同上报主 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 不得再行使用。如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票规定前提下,在“销售额”、“税额” 及“价税合计(小写)”栏目中用负数表示。   七、纳税期满时,企业应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专用 发票领、用(废)、存情况〉通过“税控IC卡”从税控黑匣子中抄取下来,分 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清单《×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如实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销项项目;将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的有关内容,逐笔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分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 ×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进项资 料。   八、企业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销项存根联的分项数据 软盘及列印清单;   2.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印有电子密码的抵扣联);   3.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   九、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企业如发生设备故障,当地维修单位应及 时进行处理,双方要签定合同,按约履行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因税控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试点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 务机关反映,经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 据必须通过磁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十、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故障,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生差错,导 致购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上报市 局,经认定批准后销货方可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一、因企业人为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 部门查实后,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税控IC卡"及库存未用的电脑专用发票,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内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企业负担修 复或更换毁坏设备的全部费用。   十二、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 控IC卡”数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十三、防伪税控系统由各分局金税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应积 极配合,共同做好试点运行工作。   十四、“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上海市国税局金税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各分局金税办公室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放管理工作。   十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确定后,各分局应及时下达《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下达试点企业,第 三联通知征收所。各分局金税办公室应根据确定试点企北的名单后,按户造清册 报市局金税办公室,统一领取“金税卡”和“税控IC卡”,随后通知企业领购, 所有的有关资料全部输入电脑,进入纳税人户管登记系统。各分局在向市局领取 二卡时,除清册外,还必须同时附上技术部门的设备认定证明书。   十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卡售票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有关证件(即第四条注明的4项条件)进 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地址、 电话、银行帐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卡内。   2.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身份证,购票登记簿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关资料核实,确认后方可 限量出售电脑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登录“税控IC卡” 内。   十七、企业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企业 进行处理,并将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十八、主管税务机关于月终时,应通过发行系统,对"税控IC卡"、电脑专用 发票入库、发放(售)、注销及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列表打印成册,逐级上报市 局。   十九、各分局对已发卡的单位,应督促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清库 存原手工专用发票,对逾期不结或经审核购、用、存数量不符者,税务征收机关 有权收缴其库存的手工票和已领取的“税控IC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 内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罚。   二十、各分局在收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的资料后,应作如下 处理,审核:   1.读取“税控IC卡”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差额核实是否相符;   2.读取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总额是否相符;   3.检查“税控IC卡”与抵扣联软盘数据是否与纳税申报中进、销项有关数 据相符;   4.通过识伪系统对专用发票抵扣联逐一进行认证,凡密文有误或解密后的 明文于票面数据不符的,扣留其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弄虚作假 的,按偷税论处。   税务征收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的,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 章,并在清单上签字,退还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十一、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其认证速度达不到技术规 定标准的,由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更换设备;因系统软件故障解密过程发生差错, 工程业主单位应及时负责排除,不得拖延。   二十二、凡没有纳入试点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 它单位。凡收到百万元以上电脑加密发票的抵扣联,一律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认定,经税务机关认证系统逐一认定,如密文有误或解密后的明文于票面数 据不符的,扣留其抵扣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 弄虚作假的,按偷税论处。    二十三、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 款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征管地区    二十五、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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