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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财产变卖收入征收流转税的处理意见

沪国税流(1997)59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沪国税流(1997)59号   近有一些分局来电询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对破产财产变卖中应交 流转税,应如何处理。《破产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 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理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 税法规定,在清理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理组代企业处理 变卖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销售等应税行为,并按税法规定交纳流转税及其附加, 不能作为欠交税金并入破产企业的第二清偿程序中,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清理组在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对变卖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 产收入涉及交纳的营业税,可比照我局《关于企业兼并等有关流转税处理意见的 通知》〔沪国税流(1997)6号〕中第一点的规定办理。   二、清理组在清理财产时,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 发票,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破产企业尚未转销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 按实际动用数与破产前留抵的进项税额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计算后得 出的应缴税额,应即时上缴国库。   三、对破产企业清理结束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 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在破产 清理结束后,如仍有部分存货无法处理而报损的,其已经计算的进项税额或期初 存货已征税款,应予以转销。   四、企业经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企业使用的各类发 票进行监督清理,缴销空白发票,并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注明。在清理组变 卖破产企业财产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产情况,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重 新核定所需用发票,限量供应清理组掌握使用,待清理财产期结束后,由主管税 务机关收缴并监督清理、缴销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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