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7-31
浙江省某科技股份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控股比例100%,达到股份控制,投资公司构成科技股份公司的受控外国企业(CFC)。2024年,投资公司取得利息等消极所得超亿元,在境外实际税负为0且未分配。浙江税务部门调查发现,该投资公司作为境外投资平台,无工作人员,所有投资决策实际由境内科技股份公司作出,自身承担的功能风险十分有限,存在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遂对该科技股份公司开展了政策辅导和风险提醒。该公司认识到相关税收风险,主动将投资公司未分配利润全部向境内股东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1184万元。
浙江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浙江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照相关税收规定,及时梳理境外投资和所得情况,准确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所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如果纳税人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如果纳税人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可准备相关佐证资料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