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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59号颁布时间:1996-08-05

     1996年8月5日 沪国税征(1996)59号   1991年我局统一核发的本市纳税人购买、印制发票的《发票登记簿》、《发 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以下简称“发票购用簿(征)”﹞已使用了 五年。随着新税制的改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票购用印制管理的需要,为此, 在本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 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凡向本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 证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纳税人凭核发 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发票购用印制簿》为购用上海市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现将换发《发票购用印 制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范围和时间   1.凡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2.全市换发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 户的具体换发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   二、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方法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表样及填表说 明附后(略)〕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所审核,由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二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所、局各留一份),一份连同 新的《发票购用印制薄》退还登记人。   2.换发新簿时,纳税人需随带:   (1)原“发票购用簿(证)”。   (2)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 记表》一式三份。   (3)单位及个人注册用的公章及私章。   (4)“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发票购买人的身份证及发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   3.经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人只能 核发一本《发票购用印制簿》。   4.换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时,一律在原“发票购用簿(证)”内蕊 第一项,加盖大红印泥的长10厘米《已换发新簿此簿证取消,仍应按会计档案 保存备查》的图章,由留存单位和个人保管(该图章各分局在8月1日以后到市局 稽管处领取)。   5.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有关内容均由主管税务机关用正楷统一填写。   6.地方交通运输企业及个人换发簿证的办法另定(不包括使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三、《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工本管理费   1.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每本收取壹拾贰元正。   2.《发票购用印制簿》工本管理费定额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分局在8月 1日以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按各分局上报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数量同比例 领用,随簿发给。   3.工本管理费的差额分配,各分局每本贰元,财税服务公司每本捌角,余 额留市局。   4.各分局留存的工本管理费差额比例较高,为此,因故报废的新的《发票 购用印制簿》不再调换,由各分局自理。   5.本次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因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并需加班搬 运、整理等因素,各分局可在工本管理费差额中提取一定数额作劳务费用,直接 发给有关人员。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发票购用印制簿》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 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原发票管理规定领用。   2.做好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宣传和准备工作。新的《发票购用印制 簿》发放后,主管税务局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审 批购用和印制发票。   3.全市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和印 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每个分局在本局簿证全部换发结束后,原库存 空白“发票购用簿(证)”随即销毁,报废损失,作正常损耗处理。   4.各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集中一段时间办理登记,发放 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5.在启用《发票购用印制簿》购买、印制发票时,需在原“发票购用簿( 证)”的最后一次“购用和印制”栏下,注明启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日 期。   6.告知领用人原“发票购用簿(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 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7.《发票购用印制簿》第一批发放的数量,市局根据各分局上报的数量, 直送各分局。凡第一批领用不够的,可在8月15日后,直接到武宁路发票仓库领 用。   五、《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填写   1.《发票购用印制簿》的使用按《发票购用印制簿》使用说明办理。   2.纳税人基本情况和核定税务机关栏的填写(第1页)。   (1)纳税人基本情况,按审核后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 印制购用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在"税务登记字号"栏内填写15位税务登 记号,与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号一致。   (2)在"核定税务机关"栏内填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 购用登记表》上的编号,编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领用顺序编制,并经各分局稽 管科或发票管理科审定以后,盖各分局局章。   3.企业变更记录栏,只限变更一次,若以后再有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人、 地址等其他内容需变更的,须调换本簿(第2页)。   4.准予购票的种类和限额栏: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购版本及数量,普 通发票按经营范围限购的品种如纯工业企业只准购工业企业统一发票等(第2页)。   5.购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栏,由企业指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发给购 票人员上岗证书的购票员(第2页)。   6.税务机关加盖有关印章栏:凡有关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的有关印章, 如:一般纳税人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章、年鉴等(第3页)。   7.发票购买领用记录栏(第4页至第63页)。   (1)发票种类: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放在第4 页至第24页,同时还需使用其他普通发票的可放在第25页之后,每一发票种类要 归集在一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对 其他只使用普通发票的,可从第4页开始记录,同样,每一发票种类要归集在一 个页次内,要续页时,可在本页的最后一行注明“转第几页”即可。   (2)发票人签章栏: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人的签名或盖章。   (3)存根回收记录栏:是指需以旧换新或验旧供新的旧发票的记录。   8.发票印制及销号记录(第64页至第83页)。   (1)印制单位栏: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的名称( 简称)。   (2)存根回收记录栏:同购买领用记录第(3)条。   9.发票销毁记录(第84页至第87页)。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根据市 局有关规定予以集中换版销毁或质量不符销毁。销毁记录需有申请报告为依据, 用票人不得擅自销毁。   10.检查及违章处理记录栏:由主管税务局根据局内检查签报记录。   11.本簿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使用说明”的反面空白处加盖椭园形章的钢 印。章的上方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的下方是“发票购用印制 簿监制”。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样 张)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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