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委编制的《1997年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84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沪国税流(1997)184号
现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科(1997)085号、422号、580号文分别下达的
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第一、二、三批(略)〕转发给你们。市局已对该三批
计划进行了审核,并将不符合先征后返条件的产品编制了《不享受先征后返产品
名单》(名单附后)。另外,第三批试产计划中97-102-04-026项目名称,由于
经委印刷错误,更正为“DYP1060A平板胶印打样机”。
有关内资企业新产品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税政(1996)4号文
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不论是否列入《不享受先征后返产品名单》,均不
享受先征后返的照顾。
附:不享受先征后返产品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