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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委编制的《1996年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1-23

     1997年1月23日 沪国税流(1997)2号   现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科(1996)051号、(1996)359号、(1996) 510号文分别下达的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第一、二、三批)(略)转发给你 们。市局已对该三批计划进行了审核,并将不符合先征后返条件的产品编制了《 不享受先征后返产品名单》(名单附后)。另外,对第一批试产计划中96-102-0 8-002项目名称,由于经委印刷错误,更正为GA745/Ⅱ挠性剑杆织机。   有关内资企业新产品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税政(1996)4号文 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不享受先征后返的照顾。 附:不享受先征后返产品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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