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5)60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沪国税流(1995)60号
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一文,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分五年摊销的规定。近据有关分局反映,有些一般纳税
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较小,如分五年摊销,则每年按月摊销数更小,且手续繁复。
经研究,为简便摊销办法,现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19
95年内一次摊销。
2.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
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80%在1996年1月份一次摊销。
3.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
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的80%在以后四年,每年按20%
的比例在1月份一次摊销。
4.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0元以上的,仍按沪国税流(19
95)43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