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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5)60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沪国税流(1995)60号   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一文,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分五年摊销的规定。近据有关分局反映,有些一般纳税 人期初存货已征税额较小,如分五年摊销,则每年按月摊销数更小,且手续繁复。 经研究,为简便摊销办法,现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在19 95年内一次摊销。   2.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 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80%在1996年1月份一次摊销。   3.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 的,在1995年内按照20%的比例一次摊销,其余的80%在以后四年,每年按20% 的比例在1月份一次摊销。   4.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0000元以上的,仍按沪国税流(19 95)4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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