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4)9号颁布时间:1994-11-05
1994年11月5日 沪财法(1994)9号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10月、1991
年12月、1992年11月、1993年11月四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至1992年底
前颁发的2285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详见《企业
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册的附录部分)。
最近,根据市政府沪府发(1994)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的规定》的要求,我们又对解放以来至1993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由我局为
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
我局补充规定的有关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认真地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并
逐件作出鉴定、分类。其中,由于国家已制定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市已制
定新的法规、规章,原法规、规章已被代替,而应予废止的有479件;由于适用
期限已过或对某一特定的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已过时而自行失效的有32件。现将
这两部分合计511件(含清理前已列为废止、失效的文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
的目录予以公布,以利于现行财政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顺利执行。请转知所
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993年底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