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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35号颁布时间:1995-04-28

     1995年4月28日 沪国税流(1995)3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企业生产文中所列可予免 税的建材产品及黄金、白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生产配方,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才能给予免征增值税。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额不得再 予抵扣。对文到之前已抵扣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应予转回。从今年6月15日起至 免税期止销售上述免税产品不得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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