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05号颁布时间: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 沪税政一(1994)105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资源税减
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以后铁矿石的流转税、
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
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
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