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29号颁布时间:1994-02-28

         1994年2月28日 沪税外(1994)29号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在征收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税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  超过475元至1825     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      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               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      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              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               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       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               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       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               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         的部分 超过70375元                的部分 45 15375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 公式和上述级距换算表,代为征税。   举例:   某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另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 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