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42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沪税政二(1994)42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
结合我局沪财企一(1994)139号文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将集体企业(包括股份
合作制企业)199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集体企业应按我局沪税政二(1994)31号《关于集体企业1994年度计税工
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均按沪税政二(1994)31号文第一条
规定办理;对乡镇村级农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可在所属村办企业中按10个人以下1
994年按当年度乡镇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减半扣除,即人均1,920元。
(二)对1993年度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而1994年无效益增长的企业,可
按沪税政二(1993)44号文第一条第五点规定办理,即1994年度清算时,按税
务机关1993年度对企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标准,加上1994年度人均计划物价增
长工资990元,若这些企业加班较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根据企业
实际情况给予人均480元以内调增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
(三)对有效益的企业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标准,按沪税政二(1993)44
号第一条规定的办法办理清算,具体清算表格另行通知。
(四)集体建筑施工企业计税工资清算办法按沪税政二(1994)33号文办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集体企业(包括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长期来
一直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我局原规定折旧均短于
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考虑到本市集体企业折旧实际情况,从1994年
1月1日起集体企业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办理,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
定的年限内,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
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进一步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
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简易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
快等原因,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一律报市税务局审批。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均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企业采用其他方法折旧
加速折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市税务局审批。
企业经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需长于本条规定折旧最短年限的,可按其规定提
取折旧,不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行政管理费问题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995年度前按最高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净额(不含增值
税)1%以内收取行政管理费,企业凭我局规定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集体
企业主管部门收缴行政管理费审批表》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若未经审批
擅自提交行政管理费的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夏令冷饮费、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问题
夏令冷饮费1994年按年平均职工人数150元标准税前扣除,对城乡集体企业
1994年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范围发放的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
局与财税部门1993年核定金额增加20%以内按实税前扣除。
五、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问题
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1991年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可用企
业以后连续五年内利润弥补,对企业1990年(含1990年)以前亏损一律用企业
税后利润弥补。从1994年起对亏损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查帐确定应纳税所得
额税前弥补亏损额,对企业亏损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局审走后将《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审定表》通知企业,对企业亏损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需
报市局审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审定表》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六、关于联营企业投资方按基数利润分给另一方缴纳的所得税问题
一些联营企业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规定,不论联营企业是否盈利亏损,投资一
方均按协议基数利润付给投资另一方基数利润,由于从1994年度起联营企业一律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对当年度发生亏损的联营企业,投资一方收到投资另一
方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基数利润可不再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利润须凭其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证明文件送交收到基数利润另一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否则一律补征所得
税;对支付方必须用税后利润支付,若查核税前支付这部分利润的一律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
七、关于地区集体企业人均创利800元以上的企业交纳退休养老基金影响企
业留利的问题
对地区集体企业人均创利800元以上的企业,原规定按市有关部门规定交纳
退休养老基金后影响企业留利部分给予减免税的形式予以补足,考虑到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从1994年起停止以减免所得税
办法补充企业留利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