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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办法

沪税稽(1994)33号颁布时间:1994-02-03

     1994年2月3日 沪税稽(1994)33号   一、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的合法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 报送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汇总明细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每10 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并加封面每册必 须按封面要求填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上报增值 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并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多少册、多少份。   五、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在收受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时,要核对抵扣联汇总明细表与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填列的本 期应抵扣税额与纳税申报表进项部分第9行的本期抵扣税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 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然后税务机关在申报表征收单位签章栏盖"暂按申报表数 缴税,如有差错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便章。   六、各税务机关要分期分批对存在纳税人处的《抵扣联》进行抽查,发现差 错,应及时补征。   七、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会计档 案要求进行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查询及检查,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报送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归进户管资料。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申 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明细表》由各税务(分)局,按样张制发 (样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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