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93号颁布时间:1994-12-31
1994年12月31日 沪税政一(1994)193号
近来,在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市经委“三废”计划中非生产性项目是否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答:首先只有列入市经委“三废”计划中的项目才能作为“三废”项目。我
们对列入市经委“三废”计划内工业性生产项目均可作为“三废”治理项目给予
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近来“三废”计划中出现了住宅楼、写字
楼、商务中心等等非生产性“三废”治理项目,对于此部分项目已超出国家税务
局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税目注释范围,应按一般技改项目给予征收投资方
向调节税。为此各税务分局今后须对"三废"计划中项目的具体用途严格按投资方
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税目注释的规定审
查以确定项目征免。
二、关于单位参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答:若参建单位为内资房地产企业,由于参建项目的商品房计划中没有参建
方的投资,参建后项目有自用和转售两种情况,上述情况均应由主建方(即计划
方)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向参建方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参建单位为外商房地产企业,建成后无论自用或转售,经主建方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免予代扣投资方向调节税。主管税务机关须将参建项目情况通过《建
设项目转移单》移送外商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待外商房地产企业将参建
房产转售时,根据规定确定项目征免。
若参建方为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其参建房产只能自用不能上市对外销售,
为此应视同其购买商品房,在最终付清商品房价款后,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由
主建方房地产企业按规定代扣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三资企业或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单位对自己从房地产企业购进
的已税商品房如何计算退税税额?
答:房地产企业转售商品房中,第一家购房房地产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
向调节税,若此笔房产在转售中分别售给几家单位,而代扣税证明单按规定在转
售环节中传递,此种情况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负转嫁应按购房的建筑面积均额分
摊,不能按代扣税证明单上数额全额,当最后使用单位为三资企业或投资方向调
节税适用零税率的单位,上述单位凭代扣税证明单复印件向征税机关按具体购房
建筑面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