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
沪财综(1994)77号颁布时间:1994-05-27
1994年5月27日 沪财综(1994)7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61号《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
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执行。
一、“两金”清欠对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停征“两金”
的国有企业和单位。
二、对符合(94)财综字第61号文件规定条件,确实无法清欠的企业,由“
两金”征收机关弄清情况,集中上报市局,然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
免。
三、各征收机关在上报减免欠交“两金”的申请时,要将单位全称、欠交数
额、申请减免数额、欠交额所属时期以及申请减免理由和原因(用文字说明)如
实填表,一式三份报送市局。
四、减免“两金”申请表务必于1994年12月15日前送达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94)财综字第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