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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36号颁布时间:2000-02-16

     2000年2月16日 黑地税发[2000]3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 们,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范围按全国统一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年5月21日 国税函[1999]329号   《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 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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