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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2号颁布时间:2005-01-31

     2005年1月31日 大地税发[2005]12号 各基层局:   为了支持大连保险业的发展,促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创新,现对保险营销员(非 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 除25%的营销费用和总计为35%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总 扣除率为60%),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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