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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22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国税发[2002]22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 001]1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批发企业,必须按月进行 纳税评估。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期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四份);    (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两份);    (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三、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20 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抵扣 (包括已认证通过税额数、未进行认证税额数、合计税额数)。逾期未申报的,此项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再予以抵扣。对于商贸企业的此项申报,其主管税务 机关应在2002年2月底前核实完毕,并于2002年3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 税管理处。    四、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经济贸 易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 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自营进出口 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现已有自营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应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进出口经营权批 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现已有自营进口 业务或委托代理业务,而且相关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应在2002 年1月底前报送有关的进口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相关的尚未抵扣 完毕的进口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所有商贸企业,无论其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凡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 业务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五、凡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每月纳税评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 延迟。    六、《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纳税评估内容必须全 面分析,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查管科进行检查。    七、纳税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被移送检查后,查管科应首先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 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如果需要检 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 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 估岗位之后进行。    八、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 由查管科确定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 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可向查管科提出领购申请,由查管科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 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并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由查管科通 知纳税评估岗位核定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并由纳税评估岗位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 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附件1: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    一、 纳税评估内容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 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明细表》第11行“(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 数,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 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当期《明细表》第12行“(七)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 额”数,应当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 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八)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1行“ (六)期初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2行“(七)本期全部 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6行“(九)期末未抵扣防伪税控专 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商贸企业没有自营进口或委托进口业务而以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收购农产品业务而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属于异常。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1、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 年同期应税  销售额×100%    1、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 销售额×100%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 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待市局另行通知。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没有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 于异常。    二、 纳税评估岗位工作职责    (一)各征收分局的征收窗口负责接收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 评估资料。    (二)各征收分局的税政科负责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纳 税评估。    1.按照《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 进行全面分析。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及时移交查管科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查管科检查期间,核定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限额 和用量,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4.对查管科反馈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查管科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 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三、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各征收分局征收窗口收集的资料、金税工程管理科收集的《认证结果通知 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计征部门统计的税款缴纳情况资料,均应 在税款征收期结束后两日内收集完整后,传递给税政科。纳税评估资料的整理工作由 各征收分局根据本局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负责科室或人员。    (二)各征收分局税政科在收纳税评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 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 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的,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 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相应查管科。    (三)查管科在收到税政科移交的评估指标有异常的企业的评估资料后,在30 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 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税政科;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 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 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税政科。    (四)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查管科根据核查结果,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同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 核定其专用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 通知单》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五)月度终了,税政科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 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 析结果、移交检查的户数、查管科反馈时间、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 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度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查管及其他科室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 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3.各征收分局应将《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综合分析报告》按月、按季归档,作为年终考核资料。  附表1:《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略)   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略)   3:《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略)   5:《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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