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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用电话代办费结算方式调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86号颁布时间:2001-06-27

     2001年6月27日 大地税函[2001]86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公用电话代办费结算方式由代办户自行收取 改为由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统一结付后,支付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收入的 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省电 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自七月份起,按劳务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全市 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及 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市内四区个人公共电话代办 户代办费收入应由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统一代扣并向一分局申报缴纳。各区局不 再对个人代办公共电话代办费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县市区按目前征管分工由各主管 局负责征收。   二、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在向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结算 代办费收入时,在代办费结算凭证上注明代扣税款,如果纳税人要求取得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省电信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及下属公司(局)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并提供。代扣 代收税款凭证由一分局统一管理。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按规定加强对个人公共电话代办户代办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的管理,完善手续,及时宣传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纳税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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