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8日 大地税函[2001]27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
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
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
余额。
二、文件中第四条中的“残疾人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
收优惠”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以前,原则上减按50%征税,并可享受
两年照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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