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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函[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10-04

     1996年10月4日 辽国税函[1996]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有关收购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使用收购发票问题,省局在《关于启用 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26号)中做了规定,现就收购单位 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使用收购发票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收购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必须使用《辽宁省××市农 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依据该发票抵扣联抵扣 税款。   税务机关印制上述收购发票时,抵扣联必须用国家防伪水印纸印制,套印发票监 制章,使用国家防伪油墨。   二、收购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收购粮柏油、水果、药材、种子、林、 牧、水产等农业产品时,须使用《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普通发票》(见附件一); 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格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废金属、三类等废 旧物资时,须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见附件二)。   小规模纳税人收购普通发票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 第二联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记账联(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统 计联(收购单位统计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收购普通发票,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小规模纳税人 收购单位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   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按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格的收购单位,在销售废旧物资时,除一般纳税人收购 单位按规定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外,应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销售专用 发票》 (见附件三),该发票现金结算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无效。   各类废旧物资专业市场,从事废旧物资交易活动暂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 销售专用发票》。   原《辽宁省××市代购站废金属销售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原 《辽宁省××市废金属销售专用发票》(非黄底纹版)可用完为止,再印制时按新票 样印制。   四、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的收购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和销售发 票时,必须提供省、市计委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具有 生产性废金属回收经营资格的收购单位,还要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具备上述证件者,税务机关不得签批发票领购单,发票窗口不得发售废旧物资收 购和销售发票。对手续不健全,而擅自批准、发售发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发售收购发票时,要严格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适用 范围发售不同版本的收购发票。   五、以前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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