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26号颁布时间:1996-08-20
1996年8月20日 辽国税函[1996]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遏制税款流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辽宁省
××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现就有关规定明
确如下:
一、票样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见附件一),适用于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
粮棉油、水果、药材、林、牧、水产等农业产品时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
购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具有废旧物资收购资格的单位向个人收购废金属、三
类废旧物资时使用。
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
二、启用时间
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
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金属现
金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三、印制、管理
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
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
联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
记账联(收购单位记账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
可根据需要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
四、发售
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
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2.票证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工作,严格发票领购审批手续。
3.限量发售。企业使用发票实行限量发售制度;自用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按年
使用计划印制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发售时,按月供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余数
由票证管理部门保存。
五、保管使用
1.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后,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严格企业内部发票领用
制度,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2.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按户逐笔逐项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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