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5日 辽国税一[1996]18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铆 (国税发
[1996]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的检查,凡超面额开具或擅自改变专用
发票基本栏次或内容的,均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并不得作为购货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的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
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
换算后,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发生尾数误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166号文件办理。
三、价外费用的换算比照此文规定办理。
四、对破产、倒闭企业善后处理中所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并按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6]
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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