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9]315号颁布时间:1999-12-17
1999年12月17日 辽地税流[1999]3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
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53号)发给你们,并将该文
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各级各类施工企业。
二、文件中的“预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各种工程款项、材
料款等。
附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
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53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