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字[1999]488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29日 辽财预字[1999]488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 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 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成立,并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 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