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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2000]167号颁布时间:2000-05-28

     2000年5月28日 辽地税个[2000]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免征个人 所得税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 国税发[2000]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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