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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函[2008]219号颁布时间:2008-08-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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