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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函[2008]203号颁布时间:2008-07-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经济区局、高新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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