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总参六九零四工厂申请返还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并地税流字[1996]28号颁布时间:1996-08-09
1996年8月9日 并地税流字[1996]28号
太原市地税三分局:
你局并地税三局税字[1996]031号文悉,关于对总参六九零四工厂申请
返还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精神,总参六九零四
工厂属于享受营业税退库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信息原则,该单位
95年12月份实现的税款应予退库。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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