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征土地增值税范围的函
并地税函字[1997]第1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并地税函字[1997]第1号
太原市土地管理局、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目前在我国注
册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地方税收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的
涉外征收局征收管理。因此,我局委托你单位代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中,不包括代扣
涉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业务;今后涉及太原地区涉外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管统一由太
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管理。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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