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7日 并地税所字[1997]第33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1997]晋地税所字第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
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
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职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
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我市规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每人在100元以内的,
可给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我市规定为在每人100元限额以内的,可据
实税前列支。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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