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21日 并地税流字[1997]第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7]2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资源
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方法>》、<“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
办法>、<山西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
理处《关于“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使用补充说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
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各征收单位对辖区内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逐户核发《资源税代扣
代缴证书》,并建立《资源税代扣代缴单位手册》,将其视同正常纳税人严格管理。
二、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要逐户设立《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台帐》,严格资源税
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三、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外运矿产品资源税的管理,有条件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
代征协议,实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与周边地、市接壤的县区尤其要想方设法加强管
理,以防税款外流。
四、《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具有完税凭证性质,各征收单位一定要严格管理,杜
绝丢失、损毁现象发生,对因违规操作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资源税减免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源
税减免的审核,报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或者越权越级减免,但对不符合减
免条件的,应及时审核上报。
资源税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是加强资源税管理行之有效的手段,各征收单位一定
要加强《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其
顺利实施。
七、为督促各征收单位认真落实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减免税等几个管理办法,市局
将于今年下半年对此项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具体事项另通知。
八、我局于1995年12月29日以并地税流字[1995]第52号文件转
发的原《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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