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1日 晋国税发[2003]2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各负其责,
做好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等的认定、申请税收减免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密
切联系,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年检和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
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提供相
关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做好服务工作。
三、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在地市国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
也由地市国税机关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地税的减免税权限在主管县级地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由主管县
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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