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4日 晋国税发[2003]18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该项
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产生的重大意义,全面熟悉和掌握具体政策,
抓紧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和申请企业的
审核、认定工作,把有关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准确、及时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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