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 晋国税发[2003]22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3]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规程》第八条中的“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
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二、《规程》第十四条中的“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
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
三、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强对委托协查准确率和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的考核。对
内部生成的委托协查,要分部门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按照
委托协查的发起部门进行考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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