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 晋国税发[2003]1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税
前扣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加强事后检查。在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检查、企
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要对该项目发生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重点评估和检查,
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调整的意识,避免出现征管漏洞,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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