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日 晋国税函[2003]42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的“异常”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可以修
改完成的,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仍按晋国税发
[2003]134号文件所附《窗口工作人员基本操作程序》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或经防伪税控税务端认证系统
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加盖“已认证”戳记。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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