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5日 晋国税发[2003]4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
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一、关于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管理问题。各级税务机关
要加强对企业所属营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从2003年度起,应要求
营业机构按季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审核备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汇缴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按《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切实起到监管作用。
二、《规程》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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