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9日 晋国税函[2003]290号
太原市、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4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作为交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单位,20
03年度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行在上海全额汇总缴纳的办法,在我省暂不实行
就地预交。
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接受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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