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7]52号颁布时间:1997-08-04
1997年8月4日 晋国税外发[1997]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3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发[1997]104号“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两个
通知中涉及到的问题,省局作如下补充、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1、各地、市接到上述两个“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制定贯彻上述
“通知”内容的操作办法或单项补充意见并上报省局备案。
2、各地、市在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在6月30日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
总结及有关汇总表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3、该《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报表和通知书由省局统一印
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务局:
为进—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二)(三)(四)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
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白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
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
预缴的所得税额-外国税额扣除。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外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
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废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
汇算清缴工作。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消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
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
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附表包括:
(1)企业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2)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住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2);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3);
(4)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4);
(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生产成本表;
5、销售成本表;
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表;
7、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发生表;
8、外币资金情况表;
9、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10、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成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
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合,
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
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
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三)(略)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四)(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
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
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
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
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
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
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
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并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
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
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10日
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
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
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
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税票,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6)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均应向企业下发汇算清缴结
果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2),附件1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企业;附件2用于在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三)总结考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
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
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
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
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率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
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
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及
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
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的
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方
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务
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
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四、本工作规程自1997年度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