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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和关于更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3号颁布时间:1995-11-16

     1995年11月16日 晋国税征发[1995]5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 [1995]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 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 0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目前库存的尚未改为万元版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亦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结合用票单位的需要,改为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情况也要书 面上报省局。 二、凡属“代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负责填 开,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领票时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 到税务机关开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属小规范纳税人,只加盖单位财务 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不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 三、临时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不需加盖其他印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明电[1995]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 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 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就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百 元版。 二、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的方法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 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方法 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1)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40mm×10mm ②字体:宋体 ③字号:大字为三号字,小字为五号字 ④颜色:大红色 ⑤样式:(略) (2)全国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省自行刻制。 (3)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4)各地如已将库存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全部改为万元版的,务必于10月底以 前上报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在千元版、百元版票供应前,可用万元 版票替代使用。 3、这次改版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 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必须组织专人进行改版,严格出入库制度。对经改版后, 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发售。原定9月15日上报更改万元版专用发票 的情况,现统一改为10月底以前上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明电[1995]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已经以国税 发[1995]162号文件下发,现对通知中的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中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 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故此,该通知的定执行日期改为从1995年11月1 日起执行。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发[199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 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 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 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 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 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 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 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 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 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 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 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 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 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 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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