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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2号颁布时间:1995-11-14

     1995年11月14日 晋国税征发[1995]5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如发到税务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克服困难,保证“申报办法”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认 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不等不靠,接到文件后, 及时具体研究部署,保证“申报办法”如期执行到位。明年二季度,省局将组织力量 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也可自行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不能如期执行到位或没有按新的 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实行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后,申报、征收、稽核、检查工作环环紧扣,相互制约, 联系性紧,连续性强,如果脱节了,就失去了意义,很难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做好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树立吃苦耐劳、勇 挑重担的思想,克服各种畏难情绪,积极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其次,在人员紧、工作 最大的情况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岗位人员的调配和组合工作,加大申报资料 的审核力度,保证各环节资料传递及时、准确、完整,保证申报程序的正常运转,达 到“以票管税”之目的。 二、做好组织宣传,保证“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健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是 最终实现“以票管税”的前提条件,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杜绝偷骗税行为发生客观上 也需要搞好“以票管税”这一中心环节。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在组织、 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省局为此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了 专门研究,并由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责成征管、流转税一处牵头,与流转税二处、 计会处、财务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票证所等有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各地也要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深刻领会其精神,下大力气组 织落实好。实施以前,各地一定要抓好宣传工作。纳税申报工作将由纳税人直接操作, 涉及的面较广,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报 刊、板报、宣传车等,广泛宣传,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必要时,由政府出面,召 开厂长、经理、财务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使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新的申报办 法。在宣传的同时,税务专管人员可直接下户进行辅导。在税务机关内部,从局长到 一般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全面掌握申报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填 写方法,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规范申报程序,逐步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省局决定,贯彻落实申报力、法 将与深化征管改革、转换征管模式和应用微机技术相结合。具体要求是: (一)建立规范的申报程序。冬征收单位在现阶段必须设立必要的征收场所,建 立征收柜台,设置申报资料审核、税款征收、发票销售三个基本窗口,条件成熟的地 方也可按征管改革总体方案设置为纳税人服务的其他窗口。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首先 由审核窗口按要求审核所报资料。审核的内容应包括: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 三个附表及其附报资料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表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明显差 错。如资料不全或有差错,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查明后,重新申报。审核完毕,签 字盖章后,将申报表收执联及其附表存根联退纳税人,其余资料如《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申报联以及三个附表和附报资料等全部留存,其中,记帐联转征收窗口;征收窗 口根据记帐联对实现税金进行核算,并做为开票征收的原始依据。发票销售窗口办理 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的销售事项,纳税人如需购买发票,凭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后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收执联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有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票结报和购领手续。 对征收单位一般纳税人管户较多,可增加审核窗口和审核人员。对生产、经营规 模大、纳税较规范的纳税人,如附报资料很多,报送有困难的,可经县级(分局)国 家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方便征收的原则,确定并批准由主管征收机关派 人到企业审核。 申报资料、附报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报送,其他资料加:扣缴义务人或税 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报送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和票款结报单、财务 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以及与申报纳税直接关联的其他证件、资料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报送。 (二)征后核查。每月纳税申报期后,审核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以及三个附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 1、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数量和号码是否正确;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3、附报资料与申报表的三个附表是否-一对应,内容是否相符; 4、各种附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5、销项、进项计算是否正确; 6、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月报表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 7、其他应审核事宜。 经过核查进行筛选,对有疑问或确实有问题的即转稽查部门专项稽查,无问题的 其附报资料在下期申报时或定期退纳税人。 (三)逐步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纳税申报办法实行后,由于申报资料多,指标 繁,申报资料审核量明显增加,申报集中期,很容易造成纳税人等待纳税现象。为了 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决定,在新的征管模式没有到位之前,在全省的城镇企业税务所 和一般纳税人较集中且税源较大的其他税务所配备微型计算机。配备微机的购置费由 省、地(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共同筹集。现阶段,将主要解决纳税户数管理、发票 管理,微机升票。条件成熟后,再增加会统核算模块和发票稽核模块。微机所使用软 件将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编制。从现在起,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如规范业务资料, 理顺管理方式,选拔技术或操作人员等。 四、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方法与原有的申报制度从形式、 内容、填写到附报资料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办法,从内到外, 至上而下都要抓好培训工作。在税务机关内部,省局计划直接培训到地市县(市、区 分局),由地、市、县再组织培训到税收征收、管理人员,通过培训,首先使税务机 关内部特别是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税务干部都能全面地、详细地了解和掌握这一办法。 在抓好内部培训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还要组织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分期 分批地将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以保证申报办法的顺 利实施。培训工作将于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省局将另行通知。 五、需补充和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管理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 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管理的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专用 发票,该票票样按照1992年山西省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样本的规定执行,为了 与规定的附表填用方法取得一致。需将每本份数改为25份,“金额”栏可加至万元。 这两种票均需套印发票监制章,并由县级或地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对其使用未经国税机关印制管理的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的农产品和废 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关于运输发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192号文规定执行,在纳税人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或抵扣联时(我省 规定公路发票增加一联抵扣联),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取得 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由县级(分局)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只附报单价 票面金额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或抵扣联,但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 明细表》时,须逐票登记。 (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中“货物”栏的填写。对一些 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按不同的 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但必须附有“货物”清单(见附件一)。清单 中“货物”名称的填写一律按附件二中所列项目填写。 (四)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填写。由于我省印制普通发票的份 数不一致,所以按总局要求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一定困难,因此, 省局规定,凡每本份数在25份以上的,只能填用25份,其余份数一律剪角作废。 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报办法填报。 为了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今后各地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定为每本25份。 (五)为了满足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的需要,我省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 一式三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为收执联,税务机 关审核盖章后退纳税人做为申报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随申报表报税务机关,由税 务机关转税收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三个附表及其附报资料封面等,由各县(市、区、 分局)或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务于年底前印发到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领 购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 (七)为提高增值税现代化管理水平,要求一般纳税人要创造条件使用微机填开 专用发票。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申报办法增加的各种资料在申报 1月份税款时使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清单(略)   二、增值税分类口径一览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 国税发[199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广西柳州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修订 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 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 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 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 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 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 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 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2)分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专用 发票时,应在"普通"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登记 普通发票时,应在"专用"两字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 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本 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在填写 本表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填与一张《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 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 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效果加起来填写本第一 张表的“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 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在1000元 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专用发票应另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 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个月所填表格剩余的空格注明“已 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 25价填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 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的“合计” 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 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 划掉。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 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2。 (3)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4)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 线划掉。 (5)凡增值税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他地 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按要求填写。 2、《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 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 机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 表》的填报办法办理。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 明细表》。填写时在本表的"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 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 3、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 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的规 定栏目内。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附表3)分 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增值税运输 发票抵扣明细表》三类。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 “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 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 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 凭证”上划线,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 及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 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否则,不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进口货物从海关 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的,方可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否则,不 得登记该表并申报抵扣。 (3)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不填本表的“付款日期”栏、“付款金额”栏、“付 款凭证号码”栏;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不填本表的“货物入库时间”栏。 2、《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 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 (1)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 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 求办理。 (2)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 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登记本表,并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的要求办理。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运输发 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4.凡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其 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 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3。 四、附投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的报送要求。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 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 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手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不论当月普通发票是否整本用完,均 应按整本报送。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 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有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 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的装订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有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其装 订顺序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 额等。 (三)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普通 发票复印件的装订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附报资料退还纳税人,纳税 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表1、《发票额用存月报表》(略)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略)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下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普 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 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凭证进项税 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税额”栏专用 发票小计数应分别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中“销售额”栏、“税额”栏 的合计数;《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本期开具”项目“销售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 等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从明细表》中“销售额”栏与“税额”栏的合计。数之和, 同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项目“税额”栏普通发票小计数应等于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税额”栏的合计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积纳税申报表》。 1、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2、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3、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 写。 4、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 “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 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 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 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2)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 会过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3)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 额。 (4)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 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5、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1)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a、“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 填列。 b、“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 算填列。 C、“废旧物资”项目,填报的范围仅指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按照 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d、“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 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2)“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 增值税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干免 税项民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和应税劳 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3)第六项"减:免税货物用"、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第八项"减:非 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 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 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a、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b、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6、本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栏,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应 根据"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填写!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规定的抵扣比例。 7、本表"税款计算"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方法填写: (1)第十七项"上期留抵税额"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留抵税额"累计数。 (2)第二十一项"代扣代缴税额"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 (3)第二十三项"已交纳税额"栏的"本月数"为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预缴的税款; "累计数"为当年初至本申报期内实际缴纳的税款。 8、本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联 为收执联,纳税人于申报时连同申报联交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的凭证。 9.由一般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应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1、"发票起止号码"是指填写在本张表格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 的起始及截止号码。   2、"(共 页、第 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 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 是其中的第几页。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4]134号文件)规定的编码填写。即: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 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空格不填。 4、"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5、"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填写。 6、"销售额"栏填写用不含税价格计算的销售额。纳税人如果使用普通发票,在 填写本栏时应将其票面上的销售额价税分离,分别填写相应栏目。 7、"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填写内容包括视同销售及价外收入等不 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共页、第页)"分别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 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 第几页;《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共有几页,本张表格是其中的第几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明细表》的"发票类别"栏的要求填写。 《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发票类别” 栏空格不填。 3、"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栏应填写全称。 4、"金额"栏填写不含税的金额,如果含税应先予以分离,再填写此栏目。 5、"货物入库时间"栏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 6、"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开出付款凭证并已实际支付货款的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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