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具有税收执法权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晋地税征字[1995]第48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晋地税征字[1995]第4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发[1995]586号),就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 有税收执法权作出规定,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 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 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 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