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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颁布时间:1995-12-30

     1995年12月30日 晋国税征发[1995]6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将我省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税收事宜 及使用票据通知如下: 一、煤焦检查管理站等管理部门在收取货款(指量差、价差收入)的同时,与货 款一并收取的其他价款,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三、凡收取的货款和与货款一共同时收取的其他价款,必须使用国税系统管理的 票据。 四、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地税系统管理的票据。 以上通知,请各地国税、地税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上报省国 税局和地税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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