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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进发[1997]45号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晋国税进发[1997]4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国税函(1997)458号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 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11日 国税函[1997]4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71号)收 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744号)中有关淀粉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对出 口淀粉应列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范围,按17%的税率征税后按6% 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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