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07-28
1997年7月28日 晋国税进发[1997]42号
山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75号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
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鉴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
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
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
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税函(1997)375号涵通知,决定你公司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
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
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