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民航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237号颁布时间:1995-11-30
1995年11月30日 [1995]晋财预字第237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7号《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伙
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