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58号颁布时间:1995-08-07
1995年8月7日 晋国税外发[1995]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
税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
1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
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
07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