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5]第47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4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
[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
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用航空公司所属人员现执行的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津贴、补贴,因此,不属于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