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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5]第47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晋地税所字[1995]第47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 [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 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 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用航空公司所属人员现执行的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津贴、补贴,因此,不属于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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