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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晋国税征发(1998)5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顺利开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详见附件)从1999年1月 1日开始启用,原使用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同时废止。   二、“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印、 发放和管理。   三、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废止的“山西省XX市(县)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要 及时清缴,并将收缴的发票和本局库存的发票集中统一销毁。   四、地、市普通发票定点承印厂家印制计算机票确有困难的,可与省国税局联系, 由省国税局负责统一监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8)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 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 车发票)。   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 联、记帐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 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兰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 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 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 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 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 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 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 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 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   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 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 止使用。   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 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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